民警有权利上门收狗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有公安部门可以实施“上门收狗”的执法行为。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哪怕是城管也没有这个权利!!! 这就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妨碍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且拒不消除危险或者不接受处置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第九十七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财物的情况和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决定,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所以归根结底,这种执法权是行政法上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权能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与刑事侦查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求严格区分。
至于题主所说的“收狗”,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所称的“收容”,而非“收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支付报酬”。因为动物不是人类,它没有“财产”可言。因此不能涉及“有偿服务”。如果收取费用,就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宠物店以及从事宠物屠宰、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审批,并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