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定金怎么说?
1、“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吗? 这两个字一看到就容易混淆,实际上,这两个字在法律上意义是不同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词,《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它只是民间对一种类似定金的预付费用的统称。在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交付的定金和订金不相同,所以法院对待双方争议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如果交付的是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如果是订金,则可以作为预付款,退还时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还可以看出,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担保功能和一定的金钱性质。而订金则不具有这些功能,它仅仅是债的担保。
2、交了“定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不!并不是交了定金就一定能买到手。因为是否购买、能否按时交纳余款、是否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完全取决于买方。也就是说,交了定金之后,卖方只承担履约义务,而不缴纳定金就等于放弃交易。
3、如何理解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一旦买方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卖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违约责任属于可选择的法定责任,不是必然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如,买卖双方各自负有各自义务,买方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主张违约金,但是买受人不享有定金罚则的权利。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但因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具备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限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买卖,《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出售。当出现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形时,定金罚则就会成为买方的兜底性权利。